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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项目再迎重大利好,基本农田或可转为建设用地(部分基本农田)

乡村项目再迎重大利好,基本农田或可转为建设用地(部分基本农田)
 
3月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各地方用地自主权得到提升。
 
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地方(永久基本农田除外)
本次《决定》国务院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对新《土地管理法》44条的落实,同时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是对新《土地管理法》46条的突破。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助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本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改变过往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繁琐、中央及地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本次土地管理审批权力的下放,将大幅提升用地审批效率,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也便于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同时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试点省份多为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经济发达区域,本次试点或将改善区域土地供需矛盾,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本次《决定》大幅提升各地方用地自主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更好更高效支持实体经济。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下放,某种程度上为各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提供了渠道,后续需持续跟踪具体实施细则及各地落实情况。
 
 
 
 
 
————————以下为政策原文————————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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